近日,遵义市汇川印发了《遵义市汇川区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直接向全区机关干部懒政、怠政、庸政行为亮剑,以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问责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需问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该《问责办法》执行。
结合平时工作中存在的作风效能懒政、怠政、庸政问题,《问责办法》从保政令畅通、项目推进、群众利益、办事效率、工作纪律等五个方面确定了22种具体问责情形。对于违反22种具体问责情形的懒政、怠政、庸政行为,构成纪律责任追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道歉)、停职(停岗)检查、调整(调离)岗位等问责。《问责办法》同时确定了“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等8种从重问责情形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等4种从轻问责情形。
在结果运用上,《问责办法》规定,干部职工个人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道歉)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扣个人30%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受到停职(停岗)检查、调离(调整)岗位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处分规定执行。单位领导班子被问责或单位干部职工被问责3人次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区委作书面整改承诺,区作风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整改;单位作风效能问题突出,10人以下(含10人)的单位一年内2名以上(含2名)干部职工被从重问责的,10人以上单位一年内干部职工被从重问责的人数超过2人且达到本单位被问责人数20%以上的,扣单位5%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并对单位主要领导个人进行问责。凡受到停职(停岗)检查、调整(调离)岗位问责的,其《问责决定书》等问责资料要归入个人档案。(遵义市纪委)